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后勤管理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审定采购预算,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设立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后勤管理处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使用部门根据采购预算编报采购项目详细需求和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资产登记等,物资采购供应科负责参与采购过程、履行合同、配合验收、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预算与计划
第七条 采购预算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八条 根据采购预算和工作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等内容。采购计划应当经批准后执行,并报国有资产处备案。
第九条 采购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组织形式
(一)学校采购分政府采购和其他采购两种。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1.凡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内要求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按要求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2.分散采购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采购是指采购人对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进行采购的行为。此类项目可按以下采购要求组织开展采购工作:
1.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分散采购办法执行。
2.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单位主要领导或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3人或5人组成,开展采购工作并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1.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按照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
2.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参照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或自治区工程项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
购、询价采购和竞争性磋商等。
(一)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合格标的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
3.招标所用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单一来源采购
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0% 的。
(三)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 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及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四)竞争性磋商采购
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各类采购活动,其采购方式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采购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对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结算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 定期对采购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有关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内蒙古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